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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抚养权公证的具体流程 女方因为外遇离婚,有权利提出赔偿吗?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2021年8月5日  陕西离婚律师   http://www.sxwjplhls.cn/

 王继平律师,陕西离婚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未婚先孕抚养权公证的具体流程

  作为一个女孩子,洁身自好非常重要,因为社会对女性的评判比男性更加严苛。但是,真的发生了未婚先孕的情况,如果女方想要争取儿女的抚养权,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公证的问题。因此,今天,就将关于;未婚先孕抚养权公证的具体流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未婚先孕抚养权公证的具体流程

  1、申请

  公证员指导当事人真实、完事地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申办公证种类及办证目的;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员提示当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分类登记。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建立公证卷宗。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设置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签名并注明日期。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审查内容: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是否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制作谈话笔录:进一步了解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明确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及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需索取证明材料时务必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制作复印件:公证人员应根据需要制作复印件或复制件入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记载;注明复制日期并签名。


  指导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4、出证

  起草公证书签发稿:


  该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应严格注意公证书名称、编号、证词、公证处名称、承办公证员的意见、签名及出证日期的严谨和规范;


  该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办理。


  审批要点:


  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证明材料的充分、真实;


  公证书的格式及内容严格规范;


  公证程序合法。


  审批合格,由有权审批的公证员签署意见,签名并注明审批日期。


  夫妻双方肯定都有抚养权,经过公证,可以认定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当然申请公证肯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收取相关的费用,费用不是很多,一些工本费。


  二、孩子抚养权变更时的公证怎么做

  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是对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办理公证。


  三、抚养权公证需要带什么

  1、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庆提交:

  本人的、;


  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监护人的、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


  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拟申请公证的文本;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监护人的提交:

  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和受托人的;


  被监护人的、十六岁以上的公民还须提交;


  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拟申请公证的文本;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关于;未婚先孕抚养权公证的具体流程;这一问题进行了以上介绍。未婚先孕抚养权公证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步骤,孩子抚养权变更时的也需要进行公证,所以,我们还需要了解公证所需要的材料。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女方因为外遇离婚,有权利提出赔偿吗?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女方因为外遇离婚,有权利提出赔偿吗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我哥哥今年29,他的老婆23,4年前两人结婚,并生一男孩,后来他老婆在外面和别人有了感情,不甘心和我哥哥一起,觉得我哥哥年龄太大,她不甘心,并要提出离婚,且这四年,小孩子都在外婆家长大,如果我哥哥要小孩子的抚养权,就先付她这四年的抚养费,请问她的要求合理吗我哥哥家条件不怎么好,法院会根据什么来判小孩子的抚养权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案,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干问题的意见》 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 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财产和债务 1.协议离婚的共同财产、债务协商处理。 2.诉讼离婚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3.债务的分担一般系连带,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关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文章来源: 陕西离婚律师
律师: 王继平 [西安]
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7217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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