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离婚律师
1377217222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分居关系
子女血亲
子女抚养
重婚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知识
律师文集
分居关系
子女血亲
子女抚养
重婚犯罪
遗嘱继承
离婚知识
婚姻调查取证
继承法
婚姻自由
离婚赔偿
夫妻债务
律师案例
计划生育
文章列表
法律对军婚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2017年6月16日
陕西离婚律师
http://www.sxwjplhls.cn/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
陕西离婚律师
律师:
王继平
[西安]
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77217222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xwjplhls.cn/art/view.asp?id=88460542383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最新最全的离婚起诉书范文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书范文
2.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可以转移财产吗 民法典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3.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流程是怎样 家暴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吗
4.儿媳起诉离婚 公公强行替儿子出庭 对孩子施以家暴 可以起诉离婚
5.婚内财产分割离婚反悔是否有效 还没离婚就把财产转给第三者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