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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10误区

2017年10月7日  陕西离婚律师   http://www.sxwjplhls.cn/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进而使他或她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误区一: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能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三:分居2年就能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车子等登记在谁的名下,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子等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离婚时要尽量转移财产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主张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离婚后,孩子与己或他(她)无关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误区九: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时隐瞒财产,就丧失了分割权利

    有人认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文章来源: 陕西离婚律师
律师: 王继平 [西安]
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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