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离婚律师
1377217222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自由
文章列表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30日  陕西离婚律师   http://www.sxwjplhls.cn/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依照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推荐阅读:

  结婚登记:结婚流程详解

  结婚法律流程: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均要求享有对房屋的“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否则,双方或协商分别居住、使用,或按照上述原则分给其中一方,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分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胎儿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文章来源: 陕西离婚律师
律师: 王继平 [西安]
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7217222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xwjplhls.cn/art/view.asp?id=89957751337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情况双方自愿都不能离婚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怎样的
  • 2.夫妻共同财产—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结婚登记有哪些意义
  • 3.婚姻登记流程如何 离婚协议中约定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4.未离婚期间第三者怀孕是否属于重婚 婚姻家庭中妇女权利的保护
  • 5.离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婚姻自主权争议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