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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属于违法行为

2018年6月5日  陕西离婚律师   http://www.sxwjplhls.cn/
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常有采购人这样对笔者讲,"你们什么时候把东西采购好送给我们"?还会不时地听到这样的议论"采购中心买的东西质量咋这么差"?听到这些充满责难的话语,笔者深感肩上的责任又多了一份沉甸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明社会里,政府采购领域难道还时兴"包办婚姻"不成? 

  一、"包办婚姻"的两种类型 

  其一,采购人包办型。第一种情况是"包办碗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事务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被划成集中与分散两块,分散采购业务则是采购人"最后的领地",不能再让"外部势力"干预,应完全由采购人全权操办,绝少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不容代理机构参与,不容监管部门和公证部门等监督力量介入。第二种情况是"包办碗外的",有些采购人不但包办分散采购事务,还包办集中采购事务,不但提供具体的采购要求,而且直接干预甚至独自决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标方法和标准确定等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事务,使招标采购结果朝着采购人"预想的目标"前进。 

  其二,代理机构包办型。第一种情况是"被动包办",有些采购人认为既然搞政府采购,具体采购的事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包办到底,采购人完全可以撒手不管,坐等送货上门,在采购活动中表现为不配合、不支持,不闻不问,与采购机构有较强的对抗情绪,拒不提供相关的采购要求,致使采购机构无所适从,采购事务无限期拖延,采购机构无奈地为采购人包办一切;第二种情况是"主动包办",代理机构为采购人包办一切,不与采购人沟通交流,自作主张确定应由采购人提供的产品配置等具体采购要求,在资格设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关键性事项上按"惯例"办。 

  二、"包办"根源透视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包办婚姻"绝不是偶然的,说明这些地区的依法采购的意识还不强,政府采购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各自的职责定位不准,监管工作未能紧跟而上,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表明政府采购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因为宣传不到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地传递到各有关当事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掌握,依然"我行我素",习惯于按老办法、老套路和"惯例"办事,不厌其烦地重复着荒唐的"包办婚姻";其次,部分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有误区,认为政府采购剥夺了本属于它们自己的采购权力,平添了诸多"扰人"的程序和手续,不注重学习,把"包办"作为固守传统的既得利益的手段;再次,代理机构的操作缺陷引发误解,有些代理机构经办集中采购事务时遭到采购人的抵制,但又缺乏沟通的耐心,采取为采购人"包办"的下策,还有些代理机构视集中为垄断,不容采购人"插手",对自行制定的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无条件接受;此外,监管工作还很薄弱,"包办婚姻"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存在,说明监督管理力度还很欠缺,从而使"包办"有生存的缝隙。 

  三、"包办"的危害 

  一是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扯皮,降低了采购效率。以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活动为例,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设定、具体采购要求的拟定、中标供应商的确定等事务应由采购人负责,而发布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地组织等相关工作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由于存在"包办"问题,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往往互不"理睬",各搞一套,致使采购效率低下。二是与实际需求脱节,增加了采购成本。较为严重的是,代理机构在"包办"采购事务时,因得不到采购人配合或根本将采购人排在"门外",导致最终的采购结果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徒增采购成本。三是"包办"采购与外界隔离,极易滋生腐败。一些采购人在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中,完全搞封闭式运行,简直"密不透风",甚至采购方式、采购过程是否规范,外界无从得知,缺乏有效监管,从而为暗箱操作开了方便之门,使腐败的危险大大增加。 

  四、走出"包办婚姻"怪圈 

  其一,代理机构不是"送货员"。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而绝不仅仅是代理机构、监管机构等那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广大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理论实务知识研究,弄清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以合作的姿态积极支持配合其它当事人的工作,代理机构绝不可能为采购人"包办"一切采购事务,因为代理机构不是"送货员",确保采购程序规范是其最关键的职责所在。 

  其二,政府采购项目要受"合同"约束。政府采购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商业行为,采购程序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约束,而具体的买卖行为则受《合同法》等经济类法规约束,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交易双方都要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供应商不能正常地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应首先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不应毫无理由地"怪罪"代理机构。 

  其三,代理机构要定好位、做好事、不越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好坏、规范与否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有着举足轻重影响,因而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代理机构要充当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急先锋",而且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将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首先要做到自己不"包办",主动与采购人合作,"份内"、"份外"要泾渭分明,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其次要力阻采购人的"包办"行为,主动介入分散采购业务。 

  其四,采购人要守规。政府采购是大势所趋,规范操作是唯一坦途,采购人要识大全,顾大局,做政府采购工作坚定的支持者,须知抵制、消极是没有出路的,在采购活动中搞"包办"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积极地提供具体采购要求,合理地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协助招标机构共同完成好采购任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如果有能力可自行组织,这样既可节约采购成本,又可增加对采购工作的感性认识,但需注意自行采购仍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能力组织,不可勉强,应及早委托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采购。 

  其五,监管部门要严查。坚持不懈地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让采购当事人做"明白事",在"包办婚姻"的怪圈中立马"刹车",使采购人主动地放弃"包办";同时要严肃查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包办"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使采购人不敢"包办"。 


文章来源: 陕西离婚律师
律师: 王继平 [西安]
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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